水利資訊|山西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
發布時間:2024-12-03 08:00:00
新華網:山西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
12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為確保試點政策在我省順利貫徹實施,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聯合印發通知,明確我省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等有關事項。
據介紹,資源稅作為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2017年12月1日擴大到北京、天津、山西等9個省份。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12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我省此次明確的水資源稅納稅人適用稅額分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取用水3種,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其中,農業生產、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地表水適用稅額為0.05元/立方米,地下水為0.2元/立方米;城鎮公共供水地表水適用稅額為0.5元/立方米,地下水為2元/立方米;特種取用水地表水適用稅額為5元/立方米,地下水為20元/立方米;其他行業取用水地表水適用稅額為1元/立方米,地下水為4元/立方米;水源熱泵適用稅額為1.4元/立方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適用稅額為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1.2元/立方米;水力發電取用水0.005元/千瓦時,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0.002元/千瓦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水資源稅,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按9%計算。
此外,我省還對特定情況下的水資源稅征收有具體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照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20%(含)以下,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20%至40%(含),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2.5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4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記者任志霞)
來源:新華網 2024-12-9
轉載自山西省水利廳 原址為:slt.shanxi.gov.cn/sldt/tbtj_358/xhsxhw/202412/t20241210_9718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