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訊息同步|環保咨詢一覽
發布時間:2024-12-10 08:00:00
新規速覽—相關部門根據現狀及時調整管理方法,11-12月出臺的環保措施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為了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
2、關于印發《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土壤〔2024〕80號)
為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計劃,本計劃于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
3、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24年度報告
我國始終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將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為全面反映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政策行動和工作情況,向國內外介紹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成效,生態環境部編制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24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并在2024年11月6日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正式發布。
4、公布《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本)》(工信部公告2024年第3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光伏行業規范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告?!豆夥圃煨袠I規范條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號)同時失效。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5、關于印發《重點工業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編制指南》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24〕41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足跡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點工業產品碳足跡管理水平,促進相關行業綠色低碳轉型,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特制定《重點工業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編制指南》,本指南于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
6、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推進會議精神、切實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晉安辦發〔2024〕130號)
11月4日,全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推進會暨安全防范調度會召開。會議要求,各級各部門各煤礦企業要始終對煤礦水害保持高度警覺,落實國家有關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查清查透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規走要求,從嚴從實做好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造假行為,堅決防范退制事故發生,推動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本通知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
7、關于《擬納入《綠色技術推廣目錄(2024年版)》的技術清單》的公示
為做好《綠色技術推廣目錄(2024年版)》遴選發布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8部門關于組織推薦綠色技術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4)5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國務院國資委組織各有關中央企業、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核和推薦了一批綠色技術。按照《通知》明確的工作程序,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第三方評審,形成了《擬納入(綠色技術推廣目錄(2024 年版)〉的技術清單》,現予以公示。本清單自2024年11月27日起施行。
8、關于發布《檸檬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24年第25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去》,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檸酸、淀粉、酵母工業生產工藝的污染治理技術進步,現批準《檸檬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430-2013)、《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酵母工業水虧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2-2010)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此三項修改單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9、《農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523-20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農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走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衣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新建企業自2024年12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6年12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08)。
10、《塑料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指南》(GB/T 30102-2024)
本標準給出了塑料廢棄物回收和再利用過程中的來源回收和再利用、回收質量、材料標準和產品規范等方面的指導,并給出了消費前和消費后來源產生的塑料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的多種方式,包括材料回收和能量回收。其中,材料回收方式有機械再利用、物理再利用、化學再利用和生物再利用;能量回收是以塑料廢棄物或衍生燃料代替初始礦物燃料能源,生成熱能、蒸汽或電能。本標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11、《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集約安全利用,制定本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文件對呵護生態補水、國土綠化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12、團體標準《危險廢物貯存規范》(T/SKZB 007—2024)
本文件適用于醫藥化工園區內產生、經營危險廢物單位的危險廢物貯存管理,不適用于槽罐貯存的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與水混合有明顯化學反應的物質,無標簽、成分不明,汞及含汞化合物,活潑金屬單質:鋰、鈉、鉀、鎂、鋅等,撞擊震動敏感物質:聚氮化合物、苦味酸、炔銀等炔金屬、疊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過氧化物、過氯酸鹽等,氰化物、溴、氯水、氫氟酸、磷(白磷、紅磷、黃磷)、碳化鈣、二硫化碳、三氯化鋁、氯化亞砜、酰氯、過氧化物等危險廢物的貯存;主要技術內容: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基本要求、運行管理、安全要求、職業衛生要求、巡檢要求和應急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3、團體標準《廢水處理用濾網破損檢測裝置》(T/CASME 1723—2024)
范圍:本文件適用于廢水處理用板式、卷式濾網破損檢測裝置的設計、制造及檢驗;主要技術內容:本文件規定了廢水處理用濾網破損檢測裝置的總體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和隨行文件、包裝、運輸和貯存。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